一、(1)第一类纠纷范围
婚姻家庭纠纷;
继承遗产纠纷;土地纠纷;房屋纠纷;各种物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涉及人身权纠纷;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各种票据纠纷。
(2)第二类纠纷范围
劳动合同争议纠纷;除名、辞退或开除争议纠纷;对企业作出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关于是否
工伤的认定争议纠纷;其他。
(3)第三类纠纷范围
上述纠纷种类尚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非纠纷。如选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纠纷,申请宣告死亡、失踪,申请认定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等非纠纷。
二、
《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