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超过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自动解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续封决定告知有关当事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
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则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