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一个拘留、收容或逮捕了
犯罪嫌疑人,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相关的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的实践角度来看,
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
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一类的,应给予
非法拘禁罪进行判定。
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构成其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对《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的按照其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会上出现的因
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
绑架勒索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