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免征营业税。所以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1]146号):
“
四、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学生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但依然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所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依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应纳个人所得税=(1470-800)*20%=134元。由此可见,对你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数额是准确的。
以上是和个人所得税税法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