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担损害赔偿之过错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③
实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2、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
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3、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①只能在
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不离婚,单独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②离婚诉讼中没有提出,离婚后又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
④如果
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
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承担责任的内容。
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