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杀人需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绑架过程中将被绑架者杀害,第二种是绑架行为结束后将人杀害的。
绑架过程中将被绑架人杀害,是绑架罪的
结果加重犯。绑架行为的实现必定伴随着一定程度的暴力、压制,这些为了绑架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很可能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但此时的暴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绑架,而非
杀害被绑架人本身。行为人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适用绑架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而不能以绑架罪和
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有三种情形:一是在绑架过程中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杀死被绑架人;二是绑架行为实施后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之前杀害被绑架人;三是因勒索不成或非法要求得不到满足而杀害被绑架人。以上情况都是
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将被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
绑架行为结束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杀害被绑架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属于绑架罪之外的另起犯意,是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比如已经拿到赎金,此时绑架行为已经结束,但害怕被告发而杀害被绑架人的,就属于另起犯意的故意杀人,应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