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
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现行破产法规定有权提出破产和解的主体是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而对那些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依此规定就无法提出和解申请。因此,破产法应规定所有破产企业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且这一申请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涉。
《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
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