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担保人是不存在的,只有联系人!所以信用卡
担保人的责任也是不存在的。担保人的说法是很早以前的事情了。信用卡就是纯信用,不需要别人做担保的。联系人有义务在联系不到持卡人的时候要负责通知信用卡持有人,但不承担任何债务。另外叮咛一句:在其他事情上的担保人是要根据担保的范围
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请您区分开来担保人和联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
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