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系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双方各纠集3人以上进行殴斗或单方纠集3人以上殴打他人的行为。单方聚众斗殴他人
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聚众方必须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的动机而聚集、纠集多人,意图与特定对象的对方一人或多人进行殴打或殴斗。这里仅指与特定对象,如果不是与特定对象的对方殴打或欧斗,就不是聚众斗殴而是寻衅滋事。
2、纠集者或聚众倡导者、积极参加者有争斗的故意,争斗具体内容表现为通过聚众,暴力打击对方,将对方或对方的一人、多人“打服气”,对方服气也殴打,对方不服气也殴打,有较强的争斗意识。不应该将特定对象的对方是否具有聚众和斗殴的故意也作为相对方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3、行为由聚众和殴打两部分组成,犯罪主体也由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构成。但对“众”的理解,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仅限于所有犯罪主体,应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及一般参加者,即所有行为主体。事态发展的顺序是先有首要分子事先召集、纠集行为,聚众之后才发生殴斗或殴打他人的行为;
4、必须有三人以上聚集出于私仇、争霸一方、制服对手等非法目的,首要分子怀着与另一方互殴的故意心理而纠集多人拉帮结伙殴打对方的行为。单方聚众殴打他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具备特征。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定罪量刑。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
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