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4、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6、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7、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4)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活动受限;
(3)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4)社会交往受约束。
9、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
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
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