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主债务
约定履行期限了,
约定的期限届满即为
履行期限届满。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6个月即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主债务
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主张债权之日或告知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比如甲借乙5000元钱,约定2012年12月21日之前还清。则2012年12月21日就是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主债务)如还有保证人,则保证人有义务在从该日期起6个月内
承担保证责任。(从债务)而在该日期还没到之前
不承担保证责任,过了6各月的保证期间后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