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
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都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及夫妻双方有约定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属于
夫妻一方财产的有: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
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