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
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