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或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亦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
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外国人、外国企业根据有关协议或条约也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
2.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
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
2)商标申请人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企业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3.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需要在中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按其所属国和我国
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事宜,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具有涉外代理权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4.办理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具备的书件:
(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
2)商标图样五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五份,黑白墨稿一份)。
(
3)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出申请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提交:
A.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B.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还应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办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同时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生产该种商品或提供该项服务的特定品质及其所具备的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所谓主体资格证明,指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业团体,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及其它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