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共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以下称“该套住房”)出租给乙方作为居住使用。
第二条甲方仅许可乙方将该套住房作为乙方本人以及乙方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乙方不得将该套住房之全部或者部分转租他人或用于其他非居住用途。
第三条该套住房租赁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以下称“租赁期限”),为期。
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该套住房房屋租金为每月人民币整,乙方须按月给付甲方。
第五条房屋(大厦、小区)
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按月如数缴纳,包括相关产生的滞纳金及罚金。
第六条乙方若有自行定制的其它服务(譬如:固定电话、互联网接入等等),其费用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关于本合同第四条与第五条所约定之房屋租金及其它各项资费的给付期限。甲、乙双方商订,以每月(公历自然月)三日为限。乙方应于该期限之前将当月房屋租金以及物业管理费、既已见抄出账之水电燃气费一并存入甲方指定之银行账户,乙方宜自行保留银行回执作为上述资金的给付凭据。若乙方未能按月如期如数将上述资金给付甲方(以银行单据为凭),则计乙方给付拖欠一次。
第八条在本合同生效当日,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人民币壹千叁佰元整,作为租赁保证金,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至租赁期限结束,在乙方完好退出该套住房、缴清各项费用后,甲方应将租赁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在租赁期限内,若乙方给付拖欠(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或者给付拖欠一次逾七日(含七日),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套住房,乙方同意租赁保证金(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全部归甲方所有,作为对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月31日共计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当月月租金人民币(大写)元(依据房屋租金费率计算结果),在本合同生效当日缴清。
第十一条若乙方租住未满壹年而提出要求退租暨终止本合同,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租赁保证金(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全部归甲方所有,以此作为对甲方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须负责照管且合理使用该套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譬如:水电燃气管线等等)。若因乙方使用不当而造成该套住房或其内部设施出现故障甚至损坏的,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倘因乙方日常照管疏失或者事故应对不当而伤及邻居他人的人身、财产的,一切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在租赁期限内,对于乙方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甲方不负责看管与保障,乙方应妥善自理;若有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不得在该套住房内或者利用该套住房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五条乙方不得在该套住房内或者利用该套住房从事有悖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六条乙方不得将该套住房之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