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案件中虚假口供易做实的成因
(一)、部分检察院存在借用、滥用纪检部门的“双规手段”进行刑事侦查的违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共产党的纪检部门与人民检察院的反贪部门关系较为密切,经常相互配合共同调查侦查腐败案件。但他们进行反腐调查、侦查的法律依据不同,职权也不相同。纪检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查处党员以及公职人员等违纪违法案件,在此过程中,纪检部门发现被调查人员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依照
刑事诉讼法立案侦查。与此相反,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归于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后认为,
犯罪嫌疑人的案涉事实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党纪、政纪,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撤销刑事案件移送纪检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上述纪检部门与反贪部门双向互动
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党的组织程序,在当前的反腐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但在实际运用中,部分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存在借用、滥用纪检部门的“双规手段”进行刑事侦查的违法行为,这种在他们看来不受刑事诉讼法约束的“无拘无束”的办案手段往往成为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温床。以上是行贿案件口供质证意见中虚假口供易做实的成因及对策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