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试用期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但是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
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因为即使企业同员工
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作为
事实劳动关系就仍受法律保护。而企业要想终止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就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
法律还规定,
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
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
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