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
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
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