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索赔的需要的材料如下:
1、保险单正本、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等;
2、事故证明,包括交通
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
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
3、
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第三者财产损失修理发票或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
4、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还应提供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住院病例及诊断证明;转院、出院证明;伤者及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伤者伤残鉴定书;伤、亡者被抚养人状况证明原件;残疾用具证明及票据;死者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尸检证明、火化证明;交通费、住宿费票等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