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据此,拟解散企业应在股东作出书面解散决定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理公司资产和处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开始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和登记,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聘请评估公司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包括登记剩余财产、债权和清收债权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如果发现
公司资不抵债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