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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条例

更新时间:2022.06.21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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