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
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
证据证明。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
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