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
工伤保险待遇,免征
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工伤医疗待遇、住院
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因此个人取得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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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