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公司法》并未设置有关股权赠与的直接相关条款。但实际上,股权赠与、股权继承等都应当属于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应当看成是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也可赠与,但在股权赠与的过程中,有几点需要予以注意:
1、股权赠与也应当允许股东行使
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当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2、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
股权赠与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