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书面申请。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开始。应当向受理仲裁案件的
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2、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当事人
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有充分理由,确有保全证据必要,应当及时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裁定中应明确: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法保全何种证据,存卷保管,以便仲裁庭调查使用。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证据保全条件,即可驳回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说明理由,同时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当事人。
4、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
诉讼代理人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