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签订买卖合同,骗取现金或实物,有五种情况:
一是利用盗窃、伪造或骗取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
二是用已作废、失效的合同书、介绍信,冒充有效的合同书、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
三是利用已撤销单位的名义及其印章、介绍信、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
四是在条款上做手脚,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
五是在标的物上设陷井,到手,即可认定合同诈骗既遂。
(2)以真面目
签订的合同。真面目是指行为人的姓名和身份、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绍信都是真的,即实际上存在这一单位或个人。
(3)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有两种心理:一是只要将预付款或定金骗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骗得预付款或定金,然。这些人一般都伪造身份、证件,自称能买到急需紧俏物资或以帮助对方推销产品为诱饵,写对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
(4)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盖下,以某公司、简场等的名义,伪造营业执照和注册资金等,欺骗他人与之签订联合经营协议,骗取他人的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