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但与拘役刑、有期徒刑不同的是,刑法对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不予以关押在一定场所内,而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因此,管制刑属于
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对犯罪分子不予以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即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
第二,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即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迁居等自由。
第三,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第四,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拘役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中一种主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其具有以下特征:
第
1,不移送监狱执行,而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第
2,服刑期间,被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1至2天,参加劳动者还可酌量发给报酬。
第
3,拘役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