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及康复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按照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
伙食补助费
辽宁9级
工伤残赔偿标准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五、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9个月工资)
七、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12个月工资,本人解除或合同终止)
八、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本人8个月社平工资,本人解除或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