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对一人独资
公司股权转让税费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
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
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
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