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