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的认定为:合伙企业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
普通合伙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或者合伙企业经
债权人同意后,将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仍应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
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