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
罪量刑标准是典型的选择性数额型犯罪,犯罪数额必须达到法定的标准才能确定其犯罪。如果是某一个选择性犯罪行为的犯罪数额或者几个选择性犯罪行为的犯罪数额都达到犯罪起点标准,对其定罪是无疑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等各个犯罪行为的犯罪数额均没有达到犯罪起点数额标准,但几个单独的选择性犯罪行为的犯罪数额累计却达到或超过该罪的犯罪起点数额标准,是否应该定罪呢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的分岐。刑法将收购赃物罪与销售赃物罪并列规定,表明现行刑事立法不再将收购赃物视为销售赃物的一种形式,而是独立于销赃罪之外的单独的赃物犯罪行为,是一九九七年刑法销售赃物罪的重大补充和修改,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