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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反诉

更新时间:2022.03.2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反诉答辩状 答辩人:黄 xx,x年x月出生,x族,身份证号码: xxxxxx,住址:xxxxxxxxxxx. 答辩人就反诉人李xx反诉黄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反诉人称,2009年12月13日与答辩人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不是事实。该合同是反诉人以欺诈方式诱骗答辩人签订,不应继续履行,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1、在本诉起诉状中,答辩人已对《商铺买卖合同》是违法签订并应依法予以撤销的事实理由进行了具体阐述,在此答辩人不再重复。 2、反诉人与涉案商铺实际出售人广州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恶意串通,采取虚假广告宣传、假冒“现铺”反租销售等手段,欺诈答辩人高价购买商铺并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已违反合同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9年12月13日答辩人与反诉人及xx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 二、反诉人称,其已按《商铺买卖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卖方义务,与事实不符。 1、根据《商铺买卖合同》第七条第4款约定:“出卖人负责于 2012年10月1日前按本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装修标准见附件二),将商铺交付买受人使用。”在《附件二:装修标准》中,双方约定商铺的消防设备装修“采取消防自动报警、自动喷淋系统”,但涉案商铺内至今未见安装任何消防自动报警、自动喷淋系统,而且该商铺至今未经消防验收无法投入使用,由此可见,反诉人与xx公司根本无法按合同约定标准交付能够正常使用的商铺给答辩人,反诉人及xx公司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 2、根据《商铺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于2012年10月1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该商铺交付买受人使用。……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买受人”,答辩人从未收到反诉人或xx公司交付商铺的通知或是延期交付商铺通知,而且从反诉人在本案中提交的《通知书》、《告知书》证据内容来看,反诉人与xx公司拟向答辩人交付商铺的时间是“2012年10月8日至2012年10月12日”明显迟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2012年10月1日前,反诉人与xx公司存在逾期交付商铺的违约行为。 三、反诉人称,答辩人逾期不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合同违约,这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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