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安人有义务提供有效保安服务,遵从被保人的指示并尽自己的最大注意。如果保安人不履行这一义务,应
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的归责原则为
过错责任原则,即
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承担违约责任,在实践中,对客户遭受经济损失时保安人的过错责任要作客观认真的分析,不能认为只要客户遭受经济损失,保安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某市保安服务公司承担了为一家珠宝店守护的任务:一天傍晚,当两名保安员在店门口执勤时,忽听到店内有人喊“抓强盗”,他们迅速冲进店内,发现四名歹徒正在抢劫柜台内的金银首饰,几名店员吓得不知所措,保安员即加以制止。结果寡不敌众,两名保安员先后被歹徒用凶器刺伤在地,歹徒逃之天天,珠宝店也受到了很大损失。在这一案例中,尽管最后没有达到保护客户的目的,但保安员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对客户的损失没有丝毫过错存在,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又如,如果在抢劫行为发生时,保安员无故脱岗,则客户遭受的损失与保安员的失职有直接关系,保安服务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被保人有支付价款或酬金的义务,及与保安活动有关的费用。而且对保安人的保安服务行为,被保人有协助的义务,应提供保安人所需的情况,设备及其他的辅助。
3、在有关违约责任的诉讼中,因为过错是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受损害方往往难以证明,故在实践中往往将
举证责任倒置。一旦有违约事实发生,即推定违约方有过错,由违约方证明自已没有过错,否则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有特殊约定,则依照其约定。
所以保安
服务合同纠纷应依照合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则需要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