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误工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主体一般为有过失的医疗机构。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
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