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
诈骗罪量刑标准的规定
根据2011年3月1日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释20117号)第一条的规定,经2013年5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3次会议和2013年5月23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讨论决定,对我市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