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并不影响住房公积金借贷申请。申请住房公积金借贷的要求为: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做法本领;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借贷本息的本领;
(四)买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买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符合中心限定的有关借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借债申请人须足量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持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借贷时处于缴存状态。
(七)提供中心认可的保证;
(八)借债人夫妻两方均无尚没还完的住房公积金借贷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借贷;
(九)符合中心限定的其他要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