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在立案之前主动退还的,可以不立案处理。
诈骗行为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在立案之前主动退还的钱款,认定为诈骗的犯罪要件并不充分。
2、同时,如果构成诈骗行为,但是在一审前全部退账、退赔的,可以不或者
免予刑事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
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