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
1)特殊工种: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其他有害有毒身体工作累计满八年。男年满55周岁,女45周岁。
(
2)病退: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
6)(1—4级)和劳社部发[2002]8号文规定的标准,经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分别为男职工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聘用人员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国家法定的企业
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