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该案中,欠款确认书是肖某本人书写的,且无人胁迫、威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应为有效的意思表示。而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该意思表示应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人应予以遵守。因此,该欠款确认书是肖某具
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对肖某具有
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债权债务确认书是欠款人本人书写的,是一种书面凭证,符合证据种类中的物证和书证的表现形态,应以物证和书证使用。
3、满足了证据的外部特征形态,还需满足证据的实质形态,即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债权债务确认书是对借款事实的进一步确认,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也是对借款事实予以证明的书面凭证,具有证据上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