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只赠与一方的彩礼,一般算婚前财产。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一方的财产,为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