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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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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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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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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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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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的方式确保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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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范围大、不确定,其合法性问题不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