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而言,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
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2、特殊情况下,羁押期限可以延长,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