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
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中的村民同时向
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提出申请和起讼是不可以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但它们之间有明显不同:
一、主体的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受理
行政诉讼案件的是人民法院。
二、审查的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诉讼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
三、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宽于行政诉讼,大部分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法解决,但并非所有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都能提起行政诉讼。
四、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