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