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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法司法三的解释

更新时间:2022.08.19

婚姻家庭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具体解释如下: 婚姻家庭法解释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只有实际已经领取的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领之前的,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2、养老保险缴费是用的共同财产的话,则该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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