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罚款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罚款及时、足额入库,<
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都对处罚的强制执行进行了明确,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中税务机关的主体地位,为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罚款的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定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72天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