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
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2、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5、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6、下列期间不计入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因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