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
共同财产分割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
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就不能平均分割。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
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