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
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
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